??? 1、县公安局:是否需要在合理化布局范围内添加电子烟:
回复:不予采纳。电子烟除了加热不燃烧的烟管属于烟草制品,现在市场上的电子烟只是提取了尼古丁含量加在里面的,所以这部分电子烟不属于烟草制品,不在烟草专卖局的监管范围之内,只能对加热不燃烧的烟管进行监管,所以不能在合理化布局范围内添加电子烟。
2、县市监局:建议将第八条“营业面积在5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”改成“营业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”。
回复:此意见采纳。
3、县检察院:建议在第十三条“按照可通行距离测量”处改成“按照依法可通行距离测量”。
回复:此意见采纳。
4、专家律师:建议将“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奉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》(奉府办{2019}13号)同时废止。”修改应确定明确的发布时间,同时应该先行废除旧法,再颁布新法。
回复:此意见采纳。
5、县司法局:奉新县烟草局是否有权限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定?是否有法律依据?
回复:根据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)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,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,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,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。因此,奉新县烟草专卖局有权制定本辖区内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定。
6、县人大:建议将第七条第4项“汽车站的候车室(厅)等公共场所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。”修改成“不超过1个”。
回复:此意见采纳。